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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2********,汉族,初中毕业,**传媒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孙文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承接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地产项目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刘某甲投资,承诺被害人刘某甲投资20万元获得项目的20%收益。随后,刘某甲向李某甲转款17万元,另外3万元以原有借款冲抵。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刘某甲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将钱用于日常开销、赌博、还债等。经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核实,被告人李某甲虚构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尚未出让。

2019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内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民警将抓获。之后,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民警将李某甲直接带回。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人刘某甲损失。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刘某甲3万元,剩余17万元其家属表示四年内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合作协议书、收据、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公司信息、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端木某某、刘某乙、曹某某、黄某某、轩某某、李某乙、赵某甲、崔某某、葛某某、赵某乙、杜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坦白。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梁双

书记员:夏济慈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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