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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2000********,汉族,文化程初中,住江西省于都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合作在快手平台上做直播,李某甲为主播,李某乙为助理。2019年9月至10月,李某甲通过平台认识了经常在直播间刷礼物的被害人王某某,后李某甲与李某乙以微信暧昧聊天的方式与王某某建立虚假的男女朋友关系,并以买电瓶车、交房租、购买飞机票互相看望等虚假理由,从王某某处骗取款项19000余元,后二人瓜分赃款。2019年11月20日,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李某甲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相应损失,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

2.​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蕾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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