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道路**号,广州市南沙区**局**科员。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以投资金矿、军产项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万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假借合伙投资军产项目的名义,与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商议三方各出资150万用于承包广州**酒店项目。张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转账150万元至李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帐号为6217003320057******);孙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至20日,分3次转账共计150万元至李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李某甲收到钱款后,谎称已将资金上交给广州军区联勤部,但实际没有运作**酒店的承包事宜,而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后因军产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孙某某、张某某发现异常,要求李某甲还钱,李某甲便以领导未签字等理由推拖。至案发前,已退还孙某某80万元,剩余钱款均未退还被害人。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假借投资金矿项目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合股投资,二人商议张某某投资50万取得李某甲所占股权的一半。2018年1月14日,张某某转账50万元至李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李某甲实际并未开发金矿项目,而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被害人孙某某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自行前往松岗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干部任免表、军官任免报告表、微信聊天记录、广州军区善后办证明、追缴赃款请求书、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翁某某、杨某甲、石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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