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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自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即沉迷赌博。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为图财继续参与赌博,开始以搞工程、开沙场等虚假的投资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熟识的被害人钱款。后因被告人李某甲将钱款用于赌博,导致钱款均无法偿还。2019年7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从被害人李某乙处三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2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李某乙归还人民币5000元。

2、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杨某甲借款,并向其提供了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为此,被害人杨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镇分三次共计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了人民币67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杨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币14万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搞沙场虚假事由为由邀请被害人曾某某投资,被害人曾某某陆续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人民币227.58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曾某某分红人民币78.55万元。

4、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可用信用卡放贷收取利息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7.6028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合伙做业务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8.64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杨某乙支付利息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李某乙、曾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及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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