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汉族,大学文化,**装饰公司设计师,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四川省**县**路**段**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找到网名为“陈亮亮”(另案处理)的人办理充电费享受折扣业务,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做代理发展充值客户的方式,从中赚取1%-5%的差价利润。李某甲在“长沙通”论坛发布充电费享折扣的优惠帖,有充值意向的客户添加李某甲的微信号,李某甲先收取客户的钱款,扣除利润后将钱转给“陈亮亮”,前期“陈亮亮”成功为李某甲招揽客户充值电费,到了7月底就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充值,直至失去联系。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已经没有渠道为客户折扣充值电费的情况下,为了归还前期收取的部分客户电费款,继续编造可以以低折扣(电费8.5折,中石化油卡9折)充值的虚假消息发给微信内客户,诱骗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贺某某、张某某等38人继续向其微信账号(mgmn666)、支付宝账号(8********@qq.com)转账充值。李某甲通过该种方式共骗取充值款48650元,充值款到账后其将微信内所有客户拉黑,自己退出微信登陆,所得钱款并未充值电费以及中石化油卡。骗取钱财后,被告人李某甲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生活开销,部分退还2018年8月之前未充值成功的客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359****;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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