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二手手机、微信账号、QQ账号等作案工具,通过QQ群、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虚假“六合彩”特码中奖信息,谎称其有“六合彩”内幕资料,中奖概率百分百,诱导被害人添加其诈骗使用的微信。被害人添加微信后,李某甲冒充客服等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会员客户购买其提供的特码中奖的假聊天截图引诱被害人上钩,再以获取特码需要缴纳特码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转账的方式向其提供的李某乙微信号:1**转账,李某甲得到钱款后便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被害人被骗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9日,被害人卢某某在微信交友群上看到被告人李某甲发布的虚假“六合彩”特码中奖推销信息后,随即添加了李某甲使用的诈骗微信号。同日,在李某甲的诱骗下,卢某某使用其微信向李某乙使用的微信号转账会员费、保证金等6笔,共50736元。
2.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诱导被害人李某丙添加其诈骗使用的微信号,再以获取“六合彩”特码需缴纳特码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方式,欺骗李某丙通过本人微信向李某乙微信号转账4笔,共23976元。
3.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添加了被害人田某某的微信,并对田某某谎称其有“六合彩”内幕资料,加入会员后可以提供特码。同日,在李某甲的诱骗下,田某某使用其微信向李某乙微信号转账会员费、保证金2笔,共6468元。
4.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昵称为“接待中心(客服)”的微信添加了被害人甘某某的微信,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六合彩”特码中奖推销信息。同月22日,在李某甲的诱骗下,甘某某使用其微信向李某乙微信号转账会员费、保证金2笔,共6460元。
5.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全民K歌网站上以有“六合彩”内幕资料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发送私信,并留下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同月19日,陈某某使用其微信添加了李某甲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并在李某甲的诱骗下使用其微信向李某乙微信号转账会员费、保证金2笔,共6468元。
6.2019年6月份上旬,被害人韦某某看到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上发布的虚假“六合彩”中奖信息后,使用其微信添加了李某甲的微信。同月11日,李某甲以有六合彩特码内幕资料为诱饵,诱使韦某某使用其微信向李某乙微信号转账特码费1笔1588元。同月15日,李某甲以提供特码需要保证金为由,诱骗韦某某使用微信向李某乙微信号转账1笔4888元。
7.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杨某某发送虚假“六合彩”内幕资料的短信,并留下诈骗使用微信号,诱使杨某某向李某乙微信转账特码费1笔1588元。待杨某某缴纳特码费后,李某甲以需要保证金为由向杨某某再次索要4000多元的保证金,杨某某不肯缴纳,李某甲便将其微信拉黑。
上述七项合计人民币102172元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转账的方式转入李某乙使用的微信账户后,李某乙如数转账至李某甲使用的微信号:h** 的微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出具的侦破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李某丙、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6张、U盘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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