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大街**号**单元**室,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因缺钱用,冒用“洛某某”的名字,以帮被害人李某乙介绍对象为由,用虚构的“黄某某”女教师身份,通过QQ与李某乙聊天,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李某甲以虚构的“黄某某”身份在与受害人李某乙聊天时,以其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工作调动需用钱等理由,让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现金、送礼等方式交李某甲代转,共骗取李某乙70533元。李某甲到案后退赔了李某乙全部款项,并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微信交易支付明细、 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4.扣押清单;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705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聪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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