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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3********,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因网络赌博输钱和在玩微信聊天被对方男子以女子身份骗取微信红包后,其产生了以女子身份骗取他人微信红包的想法。同年11月7日,李某甲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被害人张某某为朋友,后李某甲虚构自己系名为“杨某某”的女子通过微信聊天与张某某谈恋爱,为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及避免暴露,又虚构“杨某某表哥”身份与张某某认识。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李某甲利用“杨某某”、“杨某某表哥”的身份以家人生病、要与张某某订婚等理由陆续从张某某处骗得33092.28元,其中14365元系张某某名义办理的网络贷款,张某某已还清网贷共计本利20052.56元。2019年10月19日,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7月19日,李某甲被抓获,随后李某甲已退还张某某人民币42900元,获得了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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