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利用虚构的女性身份与他人聊天,后以各种借口诈骗他人钱财。
1、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李某乙共计6782元。
2、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朱某某共计1058元。
3、2020年3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令某某共计33.2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受害人李某乙、朱某某、令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李某乙、朱某某、令某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汪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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