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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科海明珠小区家中,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虚假信息,以微信转账收货款的方式,骗取居住在赤峰市松山区的被害人柴某某人民币2700元、盛某某人民币212元、李某乙人民币400元、张某某人民币63元、赵某某人民币50元、丛某某人民币111元;骗取居住在赤峰市红山区的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6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骗取各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59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为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柴某某、盛某某等人的陈述;5.检查、扣押等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全部退赔;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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