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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现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经人介绍加入名为“水玲珑”的诈骗组织,由老师讲课、以旧带新等方式学习诈骗方法。该组织的作案手法主要是通过交友软件选择不特定的单身男性或通过微信、QQ等方式随机加男性好友作为诈骗目标,冒充单身女性假装和对方谈恋爱,并从网上下载美女图片、PS假的身份证、假的医院诊断证明、车票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和同情,以见面需要路费、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生活费等各种理由,以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冒充名为“李某乙”的女子,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通过石某某(已判)等人的协助,共计骗取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被害人程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3500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捉获到案,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78694****)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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