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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新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9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6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6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刑)在海南省海口市明珠广场购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二部手机,先后在海口市海口新村、海南省三亚市汇佳宾馆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法是被告人通过盗取或者购买的QQ号,冒充该QQ号本人对QQ号内好友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朋友没有绑定银行卡,被告人虚假转账给被害人,被害人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给指定的微信号。李某甲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5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使用被害人蒋某某朋友江某某的QQ号184972****,冒充江某某向蒋某某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让蒋某某进行微信转账,骗取蒋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使用被害人张某某朋友刘某某的QQ号1054908****,冒充刘某某向张某某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并向刘某某提供号码为jjj258****、asd282****的微信,让张某某转账,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200元。

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使用被害人余某某朋友徐某某的QQ号254120****,冒充徐某某向余某某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并向余某某提供微信号,让余某某微信转账,骗取余某某人民币13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从渝西监狱解回再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李某乙的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网络技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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