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2007年8月2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再次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17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7日退查重报,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李某”身份,谎称能帮助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办理军人退休待遇,以办事找关系需要送礼为理由诈骗李某乙现金20000元。
2、2016年11月,被告人冒用“李某”身份,谎称能帮助王某某办理加油站手续,以办事找关系需要送礼为由分三次诈骗王某某2000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冒用“李某”身份,向赵某某谎称其能通过关系将已经被强制隔离戒毒的颜某某释放出来,以办事找关系需要送礼为理由,诈骗赵晓某某现金30000元。事后经多次催要,李某甲于案发前退还赵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慧敏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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