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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街道**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男,40岁)购买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村小产权房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97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款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亚东

代理检察员:肖瑶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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