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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站**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请示,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附近,以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为名从事民间借贷,以行规等理由,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制造虚假资金给付痕迹,后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认定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害人岳某某被骗

2016年9月2日,岳某某向李某乙、李某甲提出借款人民币(下同)7万元,被要求签订金额为24万元、借期一个月的借条,对方假意允诺岳某某在一年内还款12万元即可。当日,李某甲向岳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转账24万元,令岳某某当场全部取现后向其交还17万元。同月12日,李某甲伙同李某乙至岳某某家索要12万元,岳某某报警。因岳某某未还款,李某甲于2016年11月1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岳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相应利息,获胜诉判决。岳某某尚未执行判决内容。

2.被害人朱某甲被骗

2016年9月3日,朱某甲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5万元,陈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签订30万元借条,并先行给付现金4万元。后陈某某通过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向朱某甲招商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当场令朱某甲取现26万元并交还22万元。因朱某甲未还款,2018年4月3日,李某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甲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相应利息,获胜诉判决。案发前,朱某甲及其舅舅朱某乙共计向陈某某归还12.05万元,其余钱款尚未执行。

3.被害人凌某乙被骗

2016年9月5日,凌某乙向陈某某提出借款5万元,陈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签订13万元借条。当日,陈某某通过李某甲银行账户向凌某乙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3万元,令凌某乙当即取现11.8万元交还。后李某乙等人多次向凌某乙索债,并逼迫沈某某签署承诺书帮助凌某乙归还欠款。因凌某乙到期未还款,李某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凌某乙及凌某甲、沈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获胜诉判决,导致凌某乙、凌某甲、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发前向李某甲还款共计224018.16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徽省凤台县**镇**家园**期**号楼**单元楼下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岳某某、朱某甲、凌某乙的陈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张某某、孔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凌某甲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担保书》《承诺书》等;新闻报道视频及截图;《委托书》《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民事起诉状》《法庭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代管款处理情况表》等;《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李某甲、岳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凌某乙、沈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明细;朱某甲转账截图;《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案件详细信息》《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的历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雯蓉

检察官助理钱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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