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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暂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以租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室为据点,雇佣林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返本金、佣金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进入刷单群,套取被害人支付宝花呗、借呗额度信息,然后采取让被害人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篡改被害人订单信息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共骗得147名被害人所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350716元,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其通过成都数码广场购买的1842008****(机主:叶某某) 手机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系列手机800部,通过快递发往广东省深圳市****广场*座****黄某处,经黄某销售600部,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涉案赃款1279904元分别转入李某甲提供的吴某甲建设银行622700270801008****账户117349元、工商银行6216440207414****账户121540元、吴某甲支付宝1812304****账户160909元;李某丙邮政银行62179939007182****账户173040元;吴某乙农业银行622848070861117****账户62000元;李某丁建设银行621700357000553****账户216205元;犹某某邮储银行621799703002780****账户24583元;曾某甲农业银行622848246908623****账户4140元;林某中国银行621669310000628****账户290598元;李某乙工商银行621226230300466****账户109540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李某甲用于购买玛莎拉蒂轿车一辆及日常生活等。

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吴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采取诱骗吴某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吴某丙所付钱款6495元,通过其1842008****手机号注册的华为商城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5部。

2、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采取篡改张某甲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甲所付钱款4788元钱,通过1842008****手机注册的华为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P30手机1部。

3、2019年6月8日晚21时53分,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万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万某支付宝花呗信息的手段,骗得万某钱款12999元,通过1842008****手机号注册的华为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Mate20rs保时捷手机1部。

4、2019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刘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诱骗刘某甲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刘某甲钱款4288元,通过1842008****注册的华为商城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麒麟P30手机1部。

5、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赖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诱骗赖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赖某某所付钱款6687元,通过1842008****手机号注册的华为商城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V20手机1部,华为P30手机1部。

6、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兰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骗得兰某某所付钱款45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V20手机2部。

7、2019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郭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骗得郭某甲所付钱款199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畅享9e手机1部、荣耀20 pro手机6部。

8、2019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刷单返本金、佣金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吕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吕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吕某某钱款109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5部。

9、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张某乙支付宝花呗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乙钱款53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订购荣耀20手机2部。

10、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梁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梁某甲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梁某甲钱款65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订购荣耀9X pro手机3部。

11、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张某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丙钱款87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订购荣耀9X pro手机4部。

12、2019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邹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邹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邹某某钱款9895元骗取,用于向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订购荣耀8X千元屏霸手机。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4部,荣耀8X手机1部。

13、2019年8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伍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诈骗伍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篡改支付宝花呗信息的手段,骗得伍某某钱款197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9部。

14、2019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冷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冷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冷某钱款2858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13部。

15、2019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被害人郑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郑某某支付宝花呗信息的手段,骗得郑某某钱款98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8X手机1部,荣耀9X pro手机4部。

    16、2019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何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何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何某钱款131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6部。

    17、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戊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戊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李某戊钱款65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3部。

    18、2019年8月22日19时,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徐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徐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徐某某钱款98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4部,耀8X手机1部。

    19、2019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苏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苏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苏某某钱款49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novg5ui pro手机2部。

    20、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崔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向崔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崔某某钱款131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6部。

    21、2019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冯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冯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冯某某钱款76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8X手机1部,荣耀9X pro手机3部。

    22、2019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王某甲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王朝钱款93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nova5i pro手机3部,荣耀9X手机2部。

    23、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段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段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段某某钱款189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8部,荣耀9X手机1部。

    24、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罗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罗某甲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罗某甲钱款2638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12部。

    25、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孙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孙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孙某某钱款123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部,荣耀9X pro手机5部

    26、2019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贾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贾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贾某钱款65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3部

    27、2019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曾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曾某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曾某乙钱款43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2部

     28、2019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丁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张某丁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方式,骗得张某丁钱款299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nova5pro手机1部

    29、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高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向高某某发送退货退钱链接的手段,骗得高某某钱款71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3部

    30、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己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己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钱款239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1部

    31、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罗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罗某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罗某乙钱款65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3部

    32、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让陈某甲下载链接软件的手段,骗得陈某甲支付宝借呗人民币131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6部。

    33、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戊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张某戊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张某戊钱款131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6部。

    34、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曹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曹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取曹某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87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4部。

    35、2019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刘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刘某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刘某乙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6228480658157070579账户人民币62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2部,荣耀20i手机1部。

36、2019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胡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胡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胡某钱款17592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8部。

37、2019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孟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孟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孟某钱款197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9部

38、2019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陈某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陈某乙钱款219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1部

39、2019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肖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肖某某下载“淘任务APP”、篡改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肖某某钱款131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6部

40、2019年9月5日5时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郭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郭某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郭某乙钱款51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部,荣耀20S手机2部

41、2019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叶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诱骗叶某某下载“淘任务APP”软件手段,骗得叶某某钱款37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2部

42、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庚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庚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李某庚钱款94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荣耀20S手机5部

43、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己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张某己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己钱款75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4部

44、2019年9月6日14时,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杨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杨某甲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杨某甲钱款75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4部

45、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辛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辛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李某辛支付宝绑定的浙江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7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2部

46、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葛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葛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葛某某钱款417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3部

47、2019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房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房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房某某钱款1538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1部

48、2019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陈某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陈某丙钱款80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9部

49、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唐某钱款43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2部

50、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吴某丁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吴某丁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吴某丁钱款8990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10部

51、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程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程某甲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程某甲钱款62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7部

52、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耿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耿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耿某某钱款27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部

53、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丁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陈某丁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陈某丁钱款16182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18部

54、201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戊进入刷单群,获取其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陈某戊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陈某戊钱款26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3部

55、2019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庚进入刷单群,获取其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张某庚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庚钱款34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V20手机1部,荣耀9X手机1部

56、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程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程某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程某乙钱款44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5部

57、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王某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王某乙钱款139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荣耀9X手机1部

58、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辛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张某辛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辛钱款7692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部,荣耀10青春版手机7部

59、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周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周某某篡改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周某某钱款27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部

60、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赵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赵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赵某钱款20889元,用于在华为商城订购手机,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11部

61、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颜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颜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颜某钱款80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10青春版手机9部

62、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蔺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蔺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蔺某钱款5197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部,荣耀20S手机2部

63、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卢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卢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卢某某钱款94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5部

64、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曾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以刷单反本金、佣金的名义,诱骗曾某丙下载其发送的任务链接软件,骗得钱款9793元,使用其支付宝花呗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

 65、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陈某己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陈某己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陈某己钱款97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

66、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刘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刘某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刘某丙钱款189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1部

67、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王某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王某丙钱款27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部

68、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刘某丁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刘某丁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刘某丁钱款27980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0部

69、2019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尚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尚某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尚某某钱款13990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0部

70、201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戴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戴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戴某某钱款11692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荣耀20S手机1部。

71、2019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壬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壬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李某壬钱款83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6部

72、2019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梁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梁某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梁某乙钱款107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5部,荣耀20S手机2部

73、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郑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郑某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郑红学钱款1958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4部

74、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甘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甘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甘某某钱款65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20S手机2部,荣耀9X手机2部

75、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木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木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木某某钱款125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9部

76、2019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钟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钟某甲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订购手机的手段,骗得钟某甲钱款27980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0部

77、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尹某甲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尹某甲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尹某甲钱款27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部

78、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刘某戊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刘某戊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刘某戊钱款2987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20部,荣耀20S手机1部。

 79、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谢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谢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谢某钱款5596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4部。

 80、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钟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钟某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订购手机的手段,骗得钟某乙钱款1538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1部。

81、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丁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王某丁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的手段,骗得王某丁钱款125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荣耀9X手机9部。

82、2019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王某戊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王某戊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王某戊钱款97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

83、2019年9月18日13时,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壬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诱骗张某壬下单订购手机的手段,骗取张某壬钱款8394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6部。

84、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刘某己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刘某己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刘某己钱款125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9部。

85、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癸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诱骗张某癸下载其发送的“淘代付”APP下单订购手机的手段,骗得张某癸钱款11192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8部。

86、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蒋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蒋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蒋某某钱款125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9部。

87、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郭某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郭某丙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郭某丙钱款69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5部。

88、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腾某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腾某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腾某某钱款12591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9部。

89、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张某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张某子钱款11192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8部。

90、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杨某乙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杨某乙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杨某乙钱款97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

91、2019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张某丑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张某丑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张某丑钱款977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

 9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郜某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诱骗郜某扫描其发送的支付二维码手段,骗得郜某钱款9793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7部

93、2019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癸进入刷单群,获取被害人付宝信息,诱骗李某癸“做任务”购买手机的手段,骗得李某癸钱款7995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荣耀20S手机2部,荣耀9X手机3部。

94、2019年9月1日16时42分,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获取被害人李某子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子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李某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51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 pro手机1部,华为nova5pro手机1部

95、2019年9月4日17时41分,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获取被害人袁某甲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袁某甲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袁某甲支付宝花呗人民币5998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华为nova5pro手机2部

96、2019年9月15日15时16分,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获取被害人李某丑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李某丑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李某丑支付宝花呗人民币13990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9X手机10部

97、2019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林某、李某乙,采用在微信好友群发布兼职刷单的虚假信息方式,获取被害人刘某己支付宝信息,李某甲采取篡改刘某己支付宝信息的手段,骗得刘某己支付宝花呗人民币2399元,通过1842008****账号向华为终端公司订购荣耀v20手机1部

上述97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957453元,被告人李某甲用骗取的钱款订购华为系列手机574部,邮寄给黄某销售变现。其中438部已销售,涉及诈骗金额762911元,136部已追回,涉及诈骗金额19454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玛莎拉蒂轿车一辆,黄某未销售的华为系列手机200部,现金166127元(已存入凤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全新)200部,玛莎拉蒂牌轿车1辆,记帐笔记本(黄某)1 本,银行卡4张,记帐U盘(黄某)1个,作案用手机23部,电话卡18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66127元(已存入凤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2.书证:报案材料、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华为商城订单、支付宝支付帐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尹某乙、吴某甲、刘某庚、李某丁、犹某某、曾某甲、黄某、叶某某、廖某某、李某寅、李某卯,王某己、王某庚、刘某庚,黄某、罗某丙,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丙、张某甲、万某、刘某甲、赖某某、兰某某、伍某某等97人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林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8.讯问视频、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华为商城订单电子数据、微信聊天电子数据、QQ聊天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剑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凤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物证等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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