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被害人韩某某购买2011年熊猫银币为由,诈骗被害人韩某某在本市丰台怡锦园**号楼向被告人李某甲账户转账人民币28万元。后在被害人催促其发货的情况下,3月12日退还人民币1万元。3月13日被害人因联系不上被告人李某甲故报警,3月15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陆续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9万元。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向被害人韩某某退还了剩余的16.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单及其他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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