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4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院**镇等地,虚构军人身份,以“李某乙”的名字,假借谈恋爱之名,编造购买房屋、给领导送礼、撞人赔偿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郭某某款。其中,共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03.565万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6.2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董某某人民币33.24万元。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银行交易清单、转账记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辨认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军人身份,编造虚假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吉鹏

检察官助理:高帝雯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