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1********,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免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男,28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刘某某(男,36岁,黑龙江省人)、田某某(男,28岁,顺义区人)、赵某某(男,27岁,顺义区人)共计人民币3.3万元,后李某甲被民警查获。
另,李某甲已赔偿四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翔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册(含光盘5张)、散材料4页(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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