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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0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认识叶县皓兴御龙城售楼部工作人员,可介绍被害人李某乙优惠购买御龙城小区2期新房为由,骗取李某乙信任,先后从李某乙处骗取共计53800元人民币购房款,并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退赔被害人李某乙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敬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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