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住吉林市龙谭区**街**栋**单元**楼**。曾因盗窃于1987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3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4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能为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紫气东来宾馆的张某某索债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张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8.7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另于2020年1月至6月间,**电视台**处**、吉林**运营中心**、市场部总监特约记者等身份,**晓光所**公司**息访、能为田某某办理中央电视台网工作证为由,骗得赵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骗得田某某共计人民币1.783万元。以投资入股、借款、垫付费用等方式骗取了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骗取了李某乙人民币3.378万元了,骗取了谷某某人民币4万元,骗取了某某某人民币0.4万元,其中少部分款项被用于“直播”场所装修、看病等支出外,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共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4.261万元。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等;
2.欠条及银行流水、客户回单等;
3.田某某微信****;
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二)证人魏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申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某某某、谷某某、李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某某某、田某某、赵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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