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讲师的身份伙同孙某甲、孙某乙、杨某某、彭某某、孙某丙等人(均已判刑)以哈尔滨市**委、**等机构为名,给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等被害人打电话,以惠老名义免费发放生活物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到哈尔滨市南岗区**酒店参加会销活动,并以收钱返钱再收钱再返钱和赠送小额米面油的模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由李某某向被害人宣讲康桑藏密片具有抗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等药效,购买该产品后还可以入住养老院、国医馆,通过会销宣讲使被害人相信交钱后仍可以退钱,营造免费赠与的假象,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以人民币50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康桑藏密片,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78,200元,案发前已退还267,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图片、**药业股份公司情况说明、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孙某甲等人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冯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杨某某、彭某某、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5.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康桑藏密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活动现场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翔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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