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帽子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区**乡**村**组**号,住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小区**栋**号二楼。因赌博,2016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赌博,2017年4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2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日,何某甲(另案处理)购得赌博作弊工具一套(包括特制扑克、隐形摄像头、改装手机、微形耳机),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及周某某商量通过“斗牛”赌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表示同意,三人通过演练作弊工具后,可以在进行“斗牛”赌博时,熟练通过隐形摄像头识别专用扑克,专用手机计算各座位牌的大小,将赌注压在点数最大的方位,从而予以骗取他人财物。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及周某某、何某甲通过使用作弊工具找人“斗牛”赌博,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乙、贺某某、郭某某共计14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及何某甲、周某某在宁乡市**镇**村**组**号何某甲家,通过使用作弊工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乙8400元。
2.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及何某甲、周某某在宁乡市**镇**村**组戴某某家,通过使用作弊工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乙3600元、被害人贺某某2100元、被害人郭某某600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彩屏智能手机、特制扑克牌40张、隐形摄像头一枚;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陈某某、饶某某、何某甲、周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贺某某、郭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