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前往被害人李某乙位于朔城区和丽园小区北侧的体育彩票店内,让李某乙帮其代还信用卡,李某乙从李某甲的两张卡中刷出1520元,发现卡正常后,便向李某甲的浦发银行卡内还款19500元,还款后李某乙发现李某甲遗留的浦发信用卡已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将还款取出,被告人李某甲趁机离开现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所得17980元。
2、2018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前往被害人寇某某位于朔城区开发南路的启航教育辅导班,让寇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寇某某给李某甲的信用卡先还款5700元,刷出5345.44元;又还款6500元,刷出6550.77元,发现卡可以正常使用后又还了5800元,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手机银行APP将钱转出,寇某某再次取现时发现卡内余额不足,无法刷出钱,李某甲诈骗所得6103.79元。
3、2018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让被害人李某丙帮其代还信用卡,李某丙给朋友赵某某转账7000元让赵某某操作代还,赵某某给李某甲的浦发信用卡先还款1600元,刷出1063元,发现卡正常后又用支付宝还款6725元,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手机银行APP内的虚拟卡将钱转出,赵某某从李某甲的卡中只刷出263元,再无法刷出钱,李某某诈骗所得6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31082.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书记员:李国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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