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以来,通过他人介绍或单身相亲网搭识被害人,谎称自己离异单身与被害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手机刷单、发员工工资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骗取被害人郗某某、夏某某共计人民币29284余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以来,通过他人介绍搭识被害人郗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郗某某人民币24284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以来,通过单身相亲网搭识被害人夏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5000余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上述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结婚证、工商登记信息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郗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侯颖慧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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