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1: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1855117****;
辩护人2:朱蒙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1361624****。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江阴市长泾镇等地,虚构家中房屋拆迁需要补差价,并承诺将拆迁后所分得的房屋作为折抵,并以让何某甲出拆迁差价、修建费、过户费等为由,总计诈骗何某甲人民币268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 张家港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复印件、银行交易凭条、银行交易记录等;
3. 证人蔡某某、陆某某、何某乙、何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丙龙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换押证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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