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7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方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需要利用微信收款码收取诈骗所得钱财,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钱。
1、2019年6月13日7时许,魏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700元人民币,其中 15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2019年6月13日7时许,王某甲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人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3200元人民币,其中14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3、2019年6月14日,朱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800元人民币, 18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4、2019年6月14日18时许,刘某甲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200元人民币,其中11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5、2019年6月14日21时许,曾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500元人民币, 5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6、2019年6月15日19时许,党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500元人民币, 15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7、2019年6月15日13时许,范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300元人民币,其中9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8、2019年6月15日17时许,宋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800元人民币, 18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9、2019年6月15日18时许,马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2400元人民币, 24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0、2019年6月16日17时许,闫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900元人民币, 9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1、2019年6月16日13时许,秦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800元人民币, 18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2、2019年6月16日11时许,赵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700元人民币, 7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3、2019年6月16日12时许,孙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380元人民币, 138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4、2019年6月16日12时许,林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800元人民币, 18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5、2019年6月16日15时许,墨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4000元人民币,其中22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6、2019年6月17日00时许,王某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988元人民币, 1988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7、2019年6月17日14时许,李某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9300元人民币,其中50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8、2019年6月17日20时许,文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800元人民币, 18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19、2019年6月20日22时许,张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080元人民币, 108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0、2019年6月30日14时许,义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0250元人民币,其中925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1、2019年7月01日14时许,谢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300元人民币, 3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2、2019年7月03日15时许,刘某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900元人民币, 9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3、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500元人民币, 15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4、2019年7月14日21时许,李某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880元人民币, 88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5、2019年7月14日18时许,袁某甲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800元人民币, 18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6、2019年7月14日19时许,袁某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400元人民币, 4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7、2019年7月15日22时许,徐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200元人民币, 12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8、2019年7月23日15时许,刘某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700元人民币, 7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29、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刘某丁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1300元人民币, 1300元人民币全部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30、2019年7月1日14时许,方某乙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5200元人民币,其中515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31、2019年7月23日17时许,余某某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网上冒充其QQ好友,以朋友有病住院需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5000元人民币,其中2000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号为6214************的招商银行卡一张;
2、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微信收款码主体信息、抓获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义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方某甲、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其收取诈骗所得赃款,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整个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仅为他人提供收款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六百七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招商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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