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镇**小区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财物以合伙开足浴店为由,通过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骗取被害人文某甲、冯某某、李某乙、巫某某、文某乙的合伙出资共计81600元。后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被告人李某甲退还钱款,被告人李某甲陆续向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退还共计35500元,其余赃款由被告人李某甲用于购置车辆及其它生活开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将剩余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
检察官助理: 雷闪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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