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因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因期限届满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创建“淘宝福利群”等类似名称的QQ群,通过随机拉人、红包吸引的方式发展群成员,并将群内成员设置为禁言模式,后在群内发布“投资100元返现888元、投资越多返现越多”等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李某甲让被害人扫码支付到其指定的微信号内,骗得唐某某、郑某某、李某乙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江苏省江阴市的唐某某人民币2800元。
2.201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广东省佛冈县的郑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1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广东省丰顺县的李某乙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因第一笔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郑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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