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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2017年8月5日因嫖娼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与被害人申某某认识。李某某虚构“李晓辉”的姓名和铁路总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以给申某某办理在铁路工作为由,自2019年3月至12月共收取申某某人民币3.7万元。2020年7月份,申某某与李某某失联后报警。

2.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陌陌软件与被害人胡某某认识。李某某虚构铁路总公司副指挥的身份,以给胡某某办理在高铁工作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商城与胡某某见面,向胡某某出示假的身份证、工作证、银行存单骗取其信任后,共收取胡某某人民币2.8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假身份证,假银行存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申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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