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3********,汉族,高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长垣县**办事处被害人赵某甲的美甲店与被害人赵某甲结识,谎称名叫李某乙在河南省纪检委工作,后被害人赵某甲将其妹被害人赵某乙介绍给被害人李某甲做女朋友。后被害人赵某甲在与被告人李某甲聊天过程中提到要考消防工程师证,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认识熟人,能帮赵某甲办理消防工程师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与被害人赵某乙处男女朋友的过程中,以还信用卡欠款,工资未发,需生活费等理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骗取赵某甲、赵某乙的钱款用于归还借款和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4日,经长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赵某甲经济损失88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乙经济损失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证言:耿某某、聂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锋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长垣市**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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