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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84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以管某某(已判)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云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刘某某、周某甲(均已判)等讲师以及挂讲师名下的各小组在全国各地开办会场向老年人推销“神蜂牌蜂胶软胶囊”实施诈骗。在持续十几天的会场讲座上,讲师与各小组相互配合,陆续推出百草膏、蛇骨油、乌鸡蛋白粉、骨胶原等产品让老年人购买,并告知次日过来有惊喜。到了第二日,再以各种理由将购买款全额退还。销售小组以此模式误导老年人,让老年人误认为在此处购买的产品均能于次日退还购买款。讲座最后一日,销售团队以3000元一份的售价推出“神蜂牌蜂胶软胶囊”让老年人购买,并告知次日过来有惊喜。老年人受之前模式影响纷纷购买。待次日过来时,销售团队告知此次不再退款,而是买一份再送一份。货送出当日讲座会场及指定门面店铺即关闭。2016年6月份,以刘某某为讲师,李某乙(另案处理)为组长,被告人李某甲为组员,在湖南省怀化市店小二食府开办会场销售“神蜂牌蜂胶软胶囊”。该小组在该场次以上述方式销售蜂胶,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周某乙、彭某甲、李某丙、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匡某某、唐某某、鲁某某、张某乙、舒某某、谢某某、孙某某、李某丁、杨某某、彭某乙、周某丙等人金额共计人民币2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管辖批复及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周某乙、彭某甲、李某丙、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匡某某、唐某某、鲁某某、张某乙、舒某某、谢某某、孙某某、李某丁、杨某某、彭某乙、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3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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