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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房,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东杰、任健,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甲伪造三亚市鸿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电子营业执照,并私刻三亚市鸿洲汽车租赁合同专用章。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以上虚假材料上传至58同城招揽租车业务。李某乙等13名被害人通过58同城网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联系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虚构的三亚市鸿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租车合同,承诺在退还车辆25个工作日后退还租车违章押金,并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取13名被害人的租车违章押金共计人民币456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退还车辆后,将预留给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停机,返回黑龙江,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并将收取的13名被害人的租车违章押金用于自己个人消费。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姐姐代为退还13名被害人的租车违章押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微信账户交易记录、租车合同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展租车业务过程中,使用虚构的单位与被害人签订租车合同,在收取被害人违章押金等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由本院取保候审(方式财保),联系人李某丙1890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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