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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5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社**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栋**,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将自己微信(微信号:my16****)包装成为一个可以经常参加各地电影节、时常与各明星合影、跟国外一些领导人见面合影等活动的女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安排与明星、领导人见面合影、参加电影节、IT峰会、办理港澳通行证等为幌子,在骗取被害人转账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不予理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4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朋友添加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微信号:my16****),李某甲称其可以带吴某某参加上海电影节并与明星合影,同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yzws****)向李某甲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作为电影节费用,随后李某甲将吴某某微信拉黑。

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在“三门峡佛学全球华人精英群”里添加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微信号:my16****),李某甲称其可以安排刘某某对美国前总统奥巴马进行采访,同年12月3日,刘某某通过同事刘某甲(工商银行,账号6220202000********)向李某甲(工商银行,账号6212262512********)银行转账33000元人民币作为中介费用,随后李某甲失去联系。

2018年1月中旬,被害人韩某某通过朋友添加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微信号:my16****),李某甲称其可以购买深圳IT峰会的入场券,同年1月21日至2月10日,韩某某通过微信陆续向李某甲微信转账合计5999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入场券,随后李某甲失去联系。

2018年12月,被害人徐某某与李某甲(微信号:my16****,一年前添加)聊天,李某甲称其可以帮徐某某和明星赵丽颖录制视频,同月4日,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李某甲转账6000元人民币作为录制费用,随后李某甲失去联系。

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李某乙在“影视投资项目合作群”里添加李某甲微信(微信号:my16****),李某甲称其可以购买香港国际电影节门票并安排与明星见面合影,同年2月20日至3月9日,李某乙通过微信陆续向李某甲微信转账合计58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门票,随后李某甲将李某乙微信拉黑。

2019年2月24日,被害人李某丙添加李某甲微信(my16****),李某甲称其可以代办港澳通行证,同年2月27日至3月2日,李某丙通过微信陆续向李某甲微信转账合计19720元人民币作为代办费用,随后李某甲失去联系。

2019年6月9日11时许,民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栋**室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玫瑰金色iPhone7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韩某某、李某丙、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讯问笔录1份。

3.涉案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民新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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