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以跟他人合伙开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款16500元。后李某甲将韩某某微信拉黑,躲避去外地逃避还款。
2.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以跟他人合伙开公司做煤炭生意为由,前后五次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现金共5500元。后在2015年底李某甲将被害人微信拉黑,逃避还款。
3.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跟他人合伙开公司做煤炭生意为由,从李某丙处拿走尾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将该信用卡内32200元刷出,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向被害人李某丙还款5000元,之后将被害人微信及电话拉黑,逃避还款。
4.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跟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装修费为由,将被害人金某某的一张尾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拿走,从该信用卡内透支现金19998元,后李某甲未偿还信用卡透支钱款并使得被害人与其无法联系,逃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寇某某、孙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范某某、金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冯英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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