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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021979********,大专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镇**园**栋**楼**室。2017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经补查,于2019年8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向朋友王某甲鲁某某谎称可通

山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低价收购土豆种子并储存,待来年出售后可赚取差价,并诱惑二人投资。李某甲在骗取王、鲁二人的信任后,在2017年9月到2018年2月期间,以购买土豆种子为由,欺骗王某甲通过银行现金存款及转账多次向其打款共102000元,欺骗鲁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其转账共10000,所有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顺利骗取钱款,曾以倒账为由骗得李某乙的银行账号,让王某甲将其中一笔40000元被骗款直接打入该银行账户,到账当日随即转出。之后,李某甲使对方确信钱款已从李某乙处购买种子,伪造了一张天润薯业公司的收据交由王某甲。2018年3月,被害人王某甲鲁某某催问李某甲出售土豆事宜时,李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直到同年6月向王某甲还款40000元、9月向王某甲还款2000元后再无法联系,王某甲鲁某某发现被骗后分别于2019年1月、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诈骗王某甲鲁某某钱款共计70000元。案发后,李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甲鲁某某赔偿了损失,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鲁某某陈述;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3、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刑事照片;5、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6、伪造收据、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金昌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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