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街区**栋**门。因赌博,于2013年3月14日被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来分期’商城商品套现”的信息,诱骗被害人李某乙在晋江市**镇**村**方向200米附近一仓库内,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7024元在“来分期”商城购买1部价值人民币6073元的iPhone8Plus手机。被告人李某甲收到上述手机后占为己有,且未支付被害人李某乙约定的套现款项,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024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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