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住天津市西青区**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12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肇东市**镇**村村民被告人李某甲2013年1月通过小广告伪造两本李某甲名下房屋产权证。并于2014年1月份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李某乙借款20万元,至2017年6月份,李某甲还李某乙本金5万元。同年3月23日,李某甲通过李某乙介绍与张某甲认识,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甲借款30万元。至2017年1月份李某甲还张某甲利息13.86万元,还本金11万元。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2020年7月23日在天津市西青区**街**村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肇东市村镇建设管理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借据、刑事判决书、邮政银行转账凭证、李某甲、王某甲、佟某某借款三十万还款明细、李某甲、王某甲、佟某某借款还利息明细、张某甲邮政银行交易明细、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李某乙、王某甲、佟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房屋产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予以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