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21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户籍地:大石桥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免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朋友圈发布此类虚假消息。李某甲通过该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孟某某、吕某甲、吕某乙人民币10000.00元。同时,李某甲朋友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得知李某甲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为李某甲介绍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佟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纪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丙、赵某某、郑某某等人直接或通过介绍人向李某甲交付钱款共计545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共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64500.00元,后将所获钱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孟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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