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从**省**市**厂离职。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在**省连江县经商的被害人李某乙用于购买手套的4590元货款。2019年12月17日李某乙报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将4590元退还给李某乙。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离职无钱用,且因疫情影响,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口罩需求信息,于是产生假借卖口罩骗钱的想法,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信息。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省**市被害人马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12800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省**市被害人胡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144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省**市被害人吴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李某甲的支付宝信息、**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李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李某甲的微信交易明细、**市公安局高新区枫桥派出所立案决定书、马某某的聊天记录、**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周某某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马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逮捕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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