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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饶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分别以“明燕”和“冉波”的虚假身份应聘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区域**,销售欧新品牌手机,由李某甲负责秀山、酉阳区域手机销售、收取货款等业务,饶某某负责綦江、万盛和南川区域手机销售、收取货款等业务。李某甲收取**公司应收货款36060元,饶某某收取**公司应收货款70704元,共计106764元,后逃离。

2020年5月29日13时许,已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李某甲被遣返回国,因疫情原因由李某甲自行乘机回国。在青岛机场入境后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抓获,并带入青岛嘉年华酒店隔离。2020年6月12日14时许,李某甲隔离期满后,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在青岛嘉年华酒店将李某甲交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经侦大队。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司退赔36060元应收货款,取得团嘉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货款明细、重庆奔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品发货单、团嘉公司成品发货单、快递邮件详情单、活期明细、收条、成品销售出库单、上岗审批表、入职情况表、团嘉公司业务体系管理制度、关于发货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吴某某、廖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公司财物1067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7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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