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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1********,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向阳里街道源茂街文昌**小区1-1-903(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以售卖古玩为名诈骗被害人孙某某、赵某甲、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谭某某、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刘某甲、赵某乙、马某某、邢某某、周某乙、顾某某、闫某某、张某丙、李某乙、郭某甲、陈某乙、郭某乙、徐某甲、陶某某、熊某某、梁某某、刘某乙、肖某某、张某丁、杜某某、吴某某、牛某某、徐某乙三十二人共计63729.99元,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吉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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