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幢**单元**号。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的朋友李某乙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转款1000元,委托其帮忙购买8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晚李某甲向一绰号为“财狗”的男子(身份不详)购买800元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25日,李某甲将购买的海洛因分成八小份,分别用黑色塑料垃圾袋撕成的小条包扎后装入一黑色塑料垃圾袋内,再混装入一袋装茶叶内,在其工作的雨城区**街**号大院门卫室内,将茶叶交给快递员卿某某,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李某乙提供的地址,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0元快递费(在此之前李某乙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李某甲20元快递费用)。
卿某某返回快递公司仓库后,因发现茶叶内有疑似毒品的物品,遂报警。公安机关到达该公司,现场从茶叶袋内查获八小袋黑色塑料袋封装的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量共计重0.35克,全部取样送检。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4093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八袋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大院门卫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0.3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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