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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虹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吴川市**街道****酒店***房,向莫某某要求购买1200元毒品“开心粉”4包。由于李某甲微信中没有那么多钱,同案人伍某某就帮其通过微信先转账1200元给莫某某。莫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1200元给洪某某购买4包毒品“开心粉”。后来伍某某又向莫某某购买1包毒品“开心粉”,于是莫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洪某某购买多1包毒品“开心粉”,洪某某表示。李某甲通过伍某某向宇某某确认了交易地点后,在吴川市**街道**路**村电塔路边,从洪某某处取得了5包毒品“开心粉”,将其中的4包毒品“开心粉”带到吴川市**街道**大厦门前交给李某乙的朋友。李某乙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共1300元给李某甲。李某甲将余下的1包毒品“开心粉”带回吴川市**街道****酒店***房交给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李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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