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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东省韶关市,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8年2月以来,多次向“阿发”、“高佬”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并将部分毒品氯胺酮(“K粉”)转卖给邱某某、李某丁、张某某、成某某等人吸食:

1、2018年5月30日下午,李某丁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向其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并约好在曲江区**镇**水库路口附近交易,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丁以4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购买了1小包毒品氯胺酮(“K粉”)约0.7克。

2、2018年9月21日下午,李某丁找邱某某要被告人李某甲的电话号码,要向李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邱某某说跟他一起去找李某甲,并电话联系李某甲约好在曲江区**镇**村**农庄附近交易,邱某某开车载李某丁一起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丁上了李某甲的车上,并向其以460元的价格购买了1小包毒品氯胺酮(“K粉”)约0.7克。

3、2018年9月13日下午,成某某找到张某某,要张某某帮其购买“K粉”并将买毒品的5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约好在**水库路口附近交易,成某某、张某某两人先后到**水库路口附近,张某某向李某甲购买了一小包氯胺酮(“K粉”)约0.7克,随后将氯胺酮(“K粉”)交给成某某。

4、2018年9月15日下午,成某某找到张某某,要张某某帮其购买氯胺酮(“K粉”)并将买毒品的5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李某甲,约好在**水库路口附近交易,成某某、张某某两人先后到**水库路口附近,张某某向李某甲购买了一小包氯胺酮(“K粉”)约0.7克,随后将氯胺酮(“K粉”)交给成某某。

5、2018年4月至9月期间,邱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共约24克。

    6、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办案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家中二楼客厅沙发坐垫下查获3包疑似“K粉”晶状物及电子称一台,经对3包晶状物取样送检,均检出氯胺酮成分,3包毒品的重量分别是6.99克、3.14克、3.82克,共13.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图片、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

2.证人李某丁、张某某、成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薏、侯婧君

                    2019年7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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