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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村**号,暂住墨江县**镇**号**号**楼**房。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9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微信名为“李某乙”的微信与购买人联系后按约定进行交易的方式,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收款,数量不少于10克。其中,2020年7月28日、8月15日两次向李某丙贩卖共15粒;2020年8月13日向杨某某贩卖8粒;2020年8月8日、10日、13日三次向石某某贩卖共50粒。2020年8月16日14时32分,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向石某某贩卖毒品,在**广场准备进行交易时被禁毒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甲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粒共计0.95克,随后,民警又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尚未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粒共计2.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物证照片;2.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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