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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与彭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万某某策合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由李某甲与卖家(另案处理)联系并转账1000元毒资给卖家。同年4月初,李某乙负责到湖南省拿取购买的毒品,并回到广东省博罗县**镇,次日晚上,李某甲邀请李某丙到**镇**小组彭某某的出租房内一起吸毒,事后向李某丙收取了2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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