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198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邹某甲(已判决)贩卖毒品冰毒一包,后邹某甲将该冰毒中的大部分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给黑龙江大庆市的邹某乙,毒品邮寄到大庆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邮寄的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8.394克。2019年3月11日19时许,邹某甲将该包冰毒中的剩余一部分以600元价格贩卖给崔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当场收缴的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0.15克。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已判决)贩卖毒品冰毒一包,李某乙在取得毒品后,向黄某某贩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当场收缴的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0.37克。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邹某乙、崔某某、李某丙、张某某、黄某某证言及邹某甲、李某乙供述;
3.检查、提取、称重、辨认等笔录;
4.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7.毒品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账单截图、情况说明、邹某甲和李某乙的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共贩卖甲基苯丙胺8.9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永刚
检察官助理:马艳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2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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