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与陆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后,在本市贵池区南馨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2.2019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与陆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本市贵池区南馨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汪少云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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