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牟利,先后五次接受李某乙(受苏某某所托)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共4500元人民币,并向上家“老表”(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将共约0.9克的冰毒贩卖给上述人员。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接受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毒资共1000元人民币后,前往“老表”处取冰毒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清单、微信内容等书证、物证;2.证人李某乙、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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